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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代某与李某婚前相识时间短、婚前并未同居生活,举办婚礼当天发生口角后分居至起诉时,亦无“夫妻之实”也未育有子女,由此可见,双方在主观上没有体现出共同生活意愿,客观上也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,不能认定为存在稳定的共同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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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5-08-06 04:22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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